室内空气净化与空气污染治理的区别

发布时间:2019-04-10| 责任编辑:匿名| 浏览:7076

室内空气污染从1999年被社会关注,随之开始流行污染治理净化产品、净化治理企业,已经有十几年的历史了。到了今天各式各样的针对室内空气污染的产品、手段层出不穷。从总体上把握,可以把针对室内空气污染的手段、方式方法,分为两类:室内空气污染净化和室内空气污染治理。
    我们可以从针对的对象不同,手段和方式方法不同,最终效果不同,适用范围不同等方面,来区分净化和治理。

(1)针对的对象不同

    室内空气净化针对的是:已经挥发到室内空气中的有害气体。如大家爱用的空气净化机、活性炭、绿植、臭氧机、光触媒等产品、手段,都是针对空气中的甲醛、甲苯、二甲苯、TVOC等。
    多数空气净化产品或手段可以在房子的任何时段使用,不论是装修刚结束的新家,还是住了五、六年,八、九年的老房子,都可以使用。
    而室内空气污染治理,应该说是我国特有的,主要是针对新装修、新家具带来的甲醛、甲苯、二甲苯、TVOC污染比较严重的新家。
    空气污染治理所针对的对象不是已经会发到室内空气中的有害物质,而是会挥发这些有害物质的释放源、污染源,有效消除、控制、或降低有害化学物质的释放,从根源上解决室内空气污染。

(2)手段与方法不同

    空气净化的手段多种多样,有物理吸附的,如活性炭,有生物降解的,如绿色植物,有物理化学手段结合的如空气净化机,有化学的,如二氧化氯、臭氧等氧化剂,光触媒等催化剂,还有不伦不类的,如熏蒸机熏蒸。

    为什么说熏蒸是不伦不类的手段呢?
因为从表面看,熏蒸是在治理人造板甲醛释放,但从结果看却只有短期净化的效果,没有丝毫长期治理甲醛、控制甲醛污染的效果,因此虽然不是净化,但又不属于空气污染治理,不伦不类。
说白了,就是为了让消费者看着用个机器呼哧呼哧的挺费事,感觉应该有效果,客观上骗了别人,主观上懵了自己。是目前不规范的室内空气污染治理行业的最佳写照!

(3)最终效果不同

    空气净化治标不治本,家庭成员都是净化机,效率最高的是孩子!
    空气净化最大的问题是治标不治本,没有控制住污染释放源,在空气净化机工作的同时,每一位家庭成员也在净化着空气:吸入空气、氧气、甲醛、甲苯等等,经过身体净化后,呼出二氧化碳。
    按单位重量来看,儿童的呼吸量是成人的2倍,因此,成了24小时不间断,效率最高的“空气净化机”。
    净化的短期效果与治理的长期效果的区别
    空气净化手段只具有短期效果。开机期间,空气净化机能净化空气,一旦关机,就不再起作用;活性炭也是吸附饱和后就不再起作用,不仅如此,如果温度上升,还会释放已经吸附的有害物质,造成二次污染。
    室内空气污染治理追求的就是长期有效,如果长期没有效果,是劣质产品,或不合格的治理。

(4)适用范围不同

    净化适用于释放周期短,污染较轻的室内环境;释放周期超过半年,着急搬家的污染治理
    针对释放周期短,如水性墙漆、油漆、壁纸胶黏剂等释放的甲醛、甲苯、二甲苯等,释放周期在数周、半年的,可以采用净化手段来解决;
    甲醛污染程度低——0.2毫克以内的,可以采用净化手段;污染重的一定要进行治理
    那甲醛来说,如果室内甲醛浓度在0.2毫克以内,即超标1倍以内的,可以采取空气净化机、绿植等手段。
    如果超标比较严重,甲醛浓度在0.3毫克或0.4毫克可以上的,一定要进行甲醛污染治理,找到释放源,进行彻底治理。

(5)治理与净化配合使用,在治理的基础上,净化可以起锦上添花的作用

    新装修的房子要先治理,在治理了各种有害物质污染源之后,如果有条件可以购买空气净化机,起到锦上添花的作用,也可以摆放绿植,但卧室不宜摆放过多绿植。
    治理与净化不是矛盾体,不是有我没你,也不是你死我活,是互补的。
    每一种产品、手段都有其适用的界限,在适用范围内,是有效的,合理的,一旦超过适用范围就是不合理、无效的,甚至是有害的。
    只是我们每一位消费者要知道这个限度,理性消费,否则,搞错了全怪商家也不对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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